| 互联网地图收集个人位置信息应征得本人同意 分享到: |
近日,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获悉,《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通过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个人位置信息的,应当征得被收集者同意,并建立健全个人位置信息保护制度。 地图产品刊广告超标最高罚款3万元 《规定》指出,除历史地图以外,编制的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理信息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地名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按照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最新公布的信息标注;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标注有关公共服务信息;在地图产品上刊载广告,不得影响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其广告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编制辽宁省地图,应当完整表示辽宁省行政区域及重要岛屿。 同时,在地图产品上刊载广告影响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或者刊载广告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 《规定》对各类地图的编制进行了要求:省内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未经审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个人位置信息的,应当征得被收集者同意,并建立健全个人位置信息保护制度;编制内部地图的,应当在地图明显位置注明“内部用图”字样,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或者登载。 改变已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应重新送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图审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并核发审图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和审图号;改变已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的,应当重新送审。 互联网地图审图号有效期内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审图号到期前,也应当重新送审。来源: 沈阳晚报( 方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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